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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解除分为: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律师协助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以及起草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子女扶养、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分配,规避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5
、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的流程与步骤:

1
、调查取证

1)双方基本情况(2)父母基本情况(3)子女生活环境基本情况(4)子女的意见

2、调解

  代理律师与对方进行电话或短信沟通,必要时且在对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见面沟通并就离婚事宜进行调解

3、谈判:

  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进行谈判,形成协议。

4、起草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5、法院调解(可选)

以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双方达成协议内容的强制执行力,更具有法律权威性。




、诉讼离婚

1、调查取证

一、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分居时间的证据

  因法律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法定离婚原因。虽然并不是分居满二年一定会被准予离婚,但分居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对判决离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收集。

2、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的证据

  是否存在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证明是否有犯罪行为的证据

  若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证明有无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

  若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对判决离婚是很重要的证据;


二、关于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的收集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

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

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

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三、离婚过程子女抚养方面的证据的收集

(一)抚养费的证明

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女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下: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以及告知开立的证券营业部;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交款发票、还贷明细;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律师提醒:如果你没有把握,最好求助于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合法有效的取证。

2、财产保全

  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3、申请保护令

  法律意义上的家暴是指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的认定在法律上比较严格,如果法院认定为构成家暴,那么法院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一方若有家暴情形存在,另一方或者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庇护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障受害方的健康。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对方实施暴力;

2)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你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对方迁出你的住所;

4)实施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限制出境

  在我国诉讼中的涉外因素当事人,我国有相应的出入境管理办法,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当事人不能离境。这是为了涉外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规定的。该限制离境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来决定。

1)限制出境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对案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
2)限制出境的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必须在紧急情况下适用,即如不采取该措施,其本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
4)申请人应提供全额有效的担保,该措施属于行为保全。

2)限制出境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1)向限制出境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在案件未了结前不得离境;
2)根据具体情况,可在限制出境人提交财产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
4)法院到口岸办理边防检查交控手续。

3)限制出境措施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裁定并付诸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依照《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填写《口岸阻止人员通知书》,并附民事裁定书,交付公安、边防机关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止。

5、法院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案件起诉时,诉讼材料包括:

1)诉状;

2)身份证;

3)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文件;

4)户口本(有子女的);

5)居住证明(如需要)

6)出生证明(有子女的);

7)证据(原告根据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根据答辩目的提交)。

6、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就是法官调查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婚姻经过情况,以及现在婚姻出现的问题、双方对婚姻状态的看法等。一般双方当事人就座后,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会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法官报告。之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比如,旁听人员不准随意发言,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拍摄,等等,然后正式开庭。开庭后,首先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这些都是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然情况的调查。随后,法院会让原告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一般原告会按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宣读。原告宣读完毕之后,法官会问被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看法。即先问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一般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孩子及财产问题法院就不再作为重点调查。如果被告有答辩状,法院会让被告宣读,如果被告没有准备答辩状,法院就会让被告陈述对于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发生争执、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7、法庭质证

  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证,要对证人有无行为能力、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等进行判别质证,反驳对方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式、时机和言论。

  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认定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8、法庭辩论

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2、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3、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二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二个关键点:

  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

9、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