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专业领域 > 法律文书起草

法律文书起草

1、婚前财产协议及见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见证是指见证律师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见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律师见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收到明显的社会效果。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见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见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见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见证由当事人共同向见证律师提出申请,填写见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见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2、婚内财产协议及见证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离婚协议及见证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及见证

  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目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该离婚协议的效力。但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长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晓,可能在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过于笼统,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比如仅写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等。这时就需要双方重新针对遗漏财产重新分割,双方根据协商后的双方意思,重新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目达成新的协议。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有遗漏财产的并且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该笼统财产分割协议就可能被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遗漏财产之日一年内起诉分割。

 

5、抚养权变更协议及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你前妻的伤残已导致其无力继续抚养孩子,你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双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

 

6、公司股权分割协议及见证


7、房产所有权分割协议及见证